top of page

本人死亡
給付標準 (單位:新臺幣/元) 
※申請期限(自死亡之翌日起計算五年內)
 
1.因公死亡發給36個月薪俸額
2.病故或意外發給30個月薪俸額,但繳付保費20年以上者,給付36個月。 

2

父母、配偶死亡
給付標準 (單位:新臺幣/元) 
※申請期限(自死亡之翌日起計算3個月內)
發給5個月薪俸額
 

3

子女死亡給付
給付標準 (單位:新臺幣/元)
※申請期限(自死亡之翌日起計算10年內不行使而當然消滅)
 
發給3個月薪俸額
 
資格條檢:
 
 
 
  • 父母、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。
  •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,對同一死亡事實, 以報領一份為限。 
  • 子女以未滿二十歲、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。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,必須仰賴申 請人扶養 經查明屬實者,不在此限:
  1. 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。 
  2. 無力謀生。 
  • 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,係 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。 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 
  1.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 
  2.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。
  3.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。 
 
※請領表列各項補助,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、繳 驗戶口名簿,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明書、出生證 明書或死亡證明書。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 期及法律效果,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 上開證明文件。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 作之文書,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 之民間團體驗證者,推定為真正。 
 
※申請(外)祖父母喪葬補助,以(外)祖父母 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 謀生,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 為限,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。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