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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養榮民死亡
給付標準 (單位:新臺幣/元)
※申請期限(自死亡之翌日起計算1年內)
發給最高不得於新台幣四萬元
申請人資格:
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,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、家屬、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。
辦理單位:
(一)安養內住之榮民(各榮家)。
(二)安養外住之榮民(各縣.市榮民服務處)。
應附檢資料
(一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(二)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。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,免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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